来源:沧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5-24 10:25:45 阅读量:32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沧州市纪委监委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今日头条号等新媒体(以下简称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更好利用互联网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沧州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名称为“沧州市纪委监委网站”,网站英文域名为http://www.czcdi.gov.cn。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沧州纪检监察”,新浪微博名称为“狮城清风”,今日头条号名称为“沧州纪检监察”。
第三条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是市纪委监委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开展信息公开、强化宣传引导、接受群众监督的综合性政务平台。
第四条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宣传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安排,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五条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具有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新闻信息首发权,负责在第一时间发布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活动、重大案件查处等信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由沧州市纪委监委主办,市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技术维护。
第七条 沧州市纪委监委网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的领导机构。组长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副组长为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成员为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第八条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研究和审定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升级改造等重要事项;对网站和新媒体平台栏目及信息发布内容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网站和新媒体平台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决定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建设整改方案、组织实施、进行相应奖惩等。
第九条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是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办公机构,总编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副总编由主管宣传工作的常委(委员)兼任,执行总编由市纪委监委宣传部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第十条 编辑部职责:
(一)负责制度建设、协调管理和督导考评工作。起草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协调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内设机构、各派驻(派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做好上网信息的采编和发布;做好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宣传工作,扩大影响力;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的评比考核和督导工作。
(二)负责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和维护工作,确保及时更新,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三)负责网站和新媒体平台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负责与网信、网络安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网站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按照“力量整合、整体办网、协力办网”的方式运行。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内设机构、各派驻(派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负责向网站提供相关信息,编辑部负责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各内设机构、各派驻(派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要指定专人为信息联络员,负责采编和报送本地本单位的工作信息、上下联络沟通、回复办理网民留言等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建立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监委宣传部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分析、研究、解决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建设、运行所需资金列入市纪委监委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的主要功能:
(一)新闻宣传。发布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发布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安排;发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新闻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工作新闻;
(二)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纪委监委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
(三)举报监督。发布监督信息和举报方式,为群众提供方便的网络监督举报渠道;
(四)培训教育。借助网络平台,拓展培训手段,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效率;
(五)互动交流。听取网民意见、建议,解决网民反映问题,组织在线访谈,回应网民关切;
(六)市纪委监委要求承担的其它功能。
第十六条 编辑部结合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实际运行情况,做好栏目规划,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如需对网站页面、栏目等事项进行调整,应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做好保障工作。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编辑部负责网站信息发布、内容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采编、报送、编辑、审核、发布等运转规范。
第十九条 信息来源:
(一)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内设机构、各派驻(派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报送的信息;
(二)各县(市、区)纪委监委报送的信息;
(三)《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人民日报》、《河北日报》、《沧州日报》所刊载的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稿件;
(四)中央、省、市所属重要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发布的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权威信息和新闻内容;
(五)中央、省、市所属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重点官方媒体发布的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稿件和多媒体制品。
第二十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确保信息的真实、合法、权威和时效。
严格执行信息审校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一条 沧州市纪委监委网站报送发布信息要严格审批程序。
(一)各县(市、区)信息报送发布程序:信息联络员采编信息稿件→逐级报县纪委监委主管、分管领导审稿签字→报送至网站编辑部→发布前执行总编、副总编、总编三级审批→网上发布。
(二)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内设机构信息报送发布程序:信息联络员采编信息稿件→逐级报业务主管、分管领导审稿签字→报送至网站编辑部→发布前执行总编、副总编、总编三级审批→网上发布。
(三)市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信息报送发布程序:信息联络员采编信息稿件→逐级报主要领导审稿签字→报送至网站编辑部→发布前执行总编、副总编、总编三级审批→网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实行报送信息审批责任制。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各内设机构、各派驻(派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发布的工作信息,须填写《沧州市纪委监委网站信息报送审批签》,经本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将图像、文字、音频、视频信息发至编辑部。重要敏感信息需经报送单位一把手签批。报送时须附审批签原件或传真件,发至编辑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实行信息时效责任制。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对于全市性的重大活动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送,对于部门重要活动信息应在48小时内报送,对于急、特信息要随时报送。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上网信息登记制。编辑部对各单位报送信息登记备案,建立上网信息档案库,留存原始信息和审批签。
第二十五条 实行转载信息“白名单”制度。由编辑部筛选可靠、过硬的纸质、网络、广电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账号,列出《可供转载媒体名单》,经领导小组组长一次性审批后,对“白名单”媒体发布的信息,经编辑部执行总编审核后即可转载。
第二十六条 实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在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要按照“先审批、后发布”和“一事一审、一稿一审”原则,填写《沧州市纪委监委网站信息发布审批签》,严格信息上网前审批流程。
(一)编辑部接到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后,由责任编辑对稿件进行初核、编辑、校对,报执行总编审核。
(二)执行总编对责任编辑提交的稿件进行审核,转载“白名单”媒体稿件审核后即可发布;其他稿件审核后报副总编、总编签批后发布。
(三)涉案信息及重要敏感信息,须报送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 上述条款中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五章 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八条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应当将安全保护系统作为重要建设内容,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控,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瘫痪、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委托专业网络运维机构具体承担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的技术维护、安全保障、新功能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负责网页设计、栏目调整更改等工作。
第三十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敏感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一律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 在信息采编、报送、发布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部门不能确定的,应当通过委机关保密办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网站上出现的涉密信息,任何人员都有责任及时报告,在得到确认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三条 建立纪检监察宣传稿件计分通报制度。定期统计通报上网信息发布情况,将各单位上网信息按季度进行统计,每季度将统计情况进行汇总、排名,并将通报情况发至各单位负责人,排名结果列入年终纪检监察宣传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为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对网站建设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一)上报内容具有典型性、思想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内容翔实、结构严谨,影响力突出,宣传效果明显,获得较好社会评价的;
(二)信息报送突出时效性和主动性,能及时抓住工作重点、突出亮点,引起上级机关或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积极参与网站建设,对网站管理提出意见建议被采用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批评或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未指定专人负责或未尽到相关责任的;
(二)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上报内容虚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上报信息不及时,无故瞒报、迟报、不报的;
(四)不遵守审批流程规定,未经审批上报信息,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保密意识淡薄,造成失密、泄密的;
(六)其它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纪委监委网站编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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