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沧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08 08:40:00 阅读量:30673
为进一步提升机关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规范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市纪委监委机关重大经济事项联合议事决策机构和工作机制,对市纪委常委会负责。
一、成立联合议事决策机构
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成立“市纪委监委重大经济事项内控会审小组”(以下简称会审小组),承担联合议事决策具体工作,负责对提交联合议事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会审。会审小组工作由纪检监察工作保障中心组织,主管财务的常委(委员)任组长,机关党委、干部监督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工作保障中心的负责人(共5人)为成员。同时,建立委机关重大经济事项专家咨询机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造价咨询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机关法律顾问、财务顾问。
会审小组主要职责:1、对重大经济事项资金支出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2、对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提出合理性意见;3、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金管理以及报销、审批、使用进行内审和监督;4、对列入年度预算的大额专项资金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核;5、对预算资金使用效率、支出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6、对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联合议事决策范围
列入委机关重大经济事项联合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大额资金使用;
(二)大宗资产购置和处置;
(三)大型基础建设或改造改建维修项目;
(四)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重大外包和采购业务;
(六)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重大经济事项支出10万元(含,下同)- 30万元的,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论证意见文书、会计事务所(造价询价单位)审核出具造价预算或审计报告,会审小组审核通过,报主管、分管领导签批,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招投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重大经济事项30万元以上的,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论证意见文书、会计事务所(造价询价单位)审核出具造价预算或审计报告、会审小组审核通过,报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机关建设、采购、维修和改建改造事项预算支出3-10万元的,征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造价询价)书面意见后,采取报价比选方式确定施工、采购单位,经会审小组审核通过,报主管、分管领导签批后实施;3万元以下的由承办部门首先报部门主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主管财务的副书记签批同意后实施。
涉密的重大经济事项经会审小组审核、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三、联合议事决策程序
(一)启动。对于属于联合议事决策范围的重大经济事项,发起的承办室(处、部)负责人将建设(采购)方案、依据、上级要求等相关资料和专项请示或相关领导签批件,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书记签批同意后,交由会审小组进入会审程序。
(二)论证。由法律顾问为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对重大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或采购方式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出具法律论证意见文书,后续全程参与拟定合同(协议)文本等工作;会计事务所(造价询价单位)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列支科目、造价、报价进行审核,出具会计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业务,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和方案论证咨询,其结论作为会审小组审核论证的重要依据。
(三)会审。按照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书记批示要求,由纪检监察工作保障中心牵头召集会审小组成员进行会审会议,主管财务的常委(委员)主持。会审会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会审小组成员利用两个工作日时间分别研究建设(采购)方案、依据、上级要求、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意见等相关资料;第二阶段会议会审。重大项目建设和采购发起的承办室(处、部)负责人参加会议,接受质询和答疑后,会审小组成员分别发言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或否决建设和采购方案。
(四)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经会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作为重大项目建设和采购依据之一,由发起的承办室(处、部)按照程序呈报,提请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由纪检监察工作保障中心和发起部门协同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要严格落实责任。会审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重大经济事项联合议事决策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此项工作。参加会审人员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履行职责,以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严把审核程序。会审小组要严格按照议事程序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认真进行审核。每次会议均要认真记录,如实记录议事过程及每名参会人员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并及时归档保存。
三要严守保密纪律。参加会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照要求妥善处理和移交相关资料,对会议有关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本规定2020年3月3日起执行,纪检监察工作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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