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沧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5-11 16:34:05 阅读量:37857
一、吴桥县沟店铺乡姚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蔡呈利侵占集体资金、坐收坐支、在扶贫工作中优亲厚友等问题。
蔡呈利在担任姚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2011年至2018年累计侵占鱼塘承包费、“一事一议”项目补助金、河北农大试验站土地承包费、冬小麦麦种等集体财物共计6万余元;坐收坐支村集体收入近1.6万元。在扶贫工作中,蔡呈利还存在违反议事规则上报贫困户名单等问题。2019年12月,蔡呈利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退赔村集体。
二、献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原庭长史献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问题。
2011年至2012年,史献文担任献县人民法院商林法庭庭长、献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期间,多次违规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共计4.8万元,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便利。2019年9月,史献文因犯受贿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1月,史献文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三、肃宁县师素镇海市村村委会原主任张同占违规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问题。
2017年,经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肃宁县在师素镇九个行政村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任海市村村委会主任张同占,在上报本村参与项目建设的土地时,将其承包的毗邻本村的衡水市饶阳县高口村50亩土地一起上报,违规获得相应设施建设,共计花费财政资金约1.03万元。2020年2月,张同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泊头市齐桥国土所原所长孙洪伟、齐桥镇原党委委员耿云亭,违规擅自为泰达公司出具虚假工业用地证明的问题。
2016年9月,泰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因开办企业需要提交工业用地性质证明,找到时任泊头市齐桥国土所所长孙洪伟帮忙,孙洪伟受赵某委托,又找到时任齐桥镇分管土地工作党委委员耿云亭。孙洪伟、耿云亭在明知泰达公司租用齐桥镇李楼村3.6亩土地为耕地,且未向泊头市国土资源局和齐桥镇政府有关领导请示汇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分别以齐桥国土所和齐桥镇政府名义为泰达公司出具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虚假证明,并加盖了单位公章。孙洪伟还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泰达公司违法占地扩建厂房行为未依法处理的问题。2020年3月,孙洪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和政务撤职处分,耿云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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